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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袁曉風
上列抗告人因外患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
12月27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105 年度聲字第36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甚明,可知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不當情形為限。
二、本件抗告人袁曉風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103 年度執己字第19號執行指揮書,向原審聲明異議,而於原審調查時,說明(問:你是否只針對累進處遇的分數為異議?)答:是的(見原審卷第16頁) 。
惟查,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計算方式,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乃監獄及法務部職權,非屬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不得為聲明異議之客體。
三、從而,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原裁定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雖有未合,但應予駁回之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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