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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吳基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基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一0六年度台上字第九0七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聲請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訴字第九一五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聲字第三四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不依前揭規定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其逕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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