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1750,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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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 訴 人 鄧偉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八八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上訴人鄧偉成經原審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十二罪,均處有期徒刑)、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等罪刑,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一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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