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1751,2017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一號
上 訴 人 譚騰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金上訴字第一四一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譚騰祥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履行交割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經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