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2948,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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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
上 訴 人 周孟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6年6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87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周孟丕上訴意旨略以:㈠通訊監察內容並未提及毒品與金錢,其向警方自白合乎自首要件。

㈡其係施用毒品之最大傷害者,對社會僅生間接不良影響,其區區小民如何對抗公權力而不配合驗尿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其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上訴書狀所敘:警察於民國105年8月30日至其住處搜索時並無所獲;

警方係依何法律規定對其強制採尿云云,並未舉出該案相關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且說明警方依通訊監察資料,獲悉上訴人有犯罪嫌疑,其經通知到案後同意自行採尿供驗,警方並無強制採尿情事,上訴意旨難認係具體理由。

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

已依卷內證據資料詳敘所憑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對原判決已敘明事項,漫事爭執,空言主張其有自首事實,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

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係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參諸該2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甚明。

又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

本件得上訴之上開重罪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第一審判決有罪之想像競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依上揭說明,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其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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