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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06號
聲 明 人 李中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再審案
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 (106年度
台抗字第8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李中保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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