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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
四月二十日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度台抗字第二九五號刑事裁定案由欄關於「一○六年二月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江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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