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聲,96,201710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6號
聲 明 人 陳周滇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戚滙萍、郭泰煌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0年6 月21日第三審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周滇因自訴戚滙萍、郭泰煌瀆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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