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1873,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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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周錦定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55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130號、106年度偵字第8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周錦定上訴意旨略稱:其在偵查及審判中,均承認犯罪,原判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顯然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的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各罪刑(共3 罪,均處有期徒刑)暨沒收等,已詳細說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認定的理由。

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上訴人在警詢及偵查中,都否認犯行,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均依卷內資料而為說明。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僅憑己見,為事實上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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