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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林弘昌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7
年1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309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改稱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調偵字第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甲○○因犯強制性交共2 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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