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32,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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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
上 訴 人 鄭聖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32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鄭聖坤之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對於施用毒品已知錯並戒除,家中只有年邁的母親,無人照顧,請求法外開恩,予上訴人自新機會,以盡孝道等語,為其上訴之理由。

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向本院所為之請求,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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