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398,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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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98號
抗 告 人 呂紹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
台抗字第24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呂紹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行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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