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454,201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4號
抗 告 人 盧中生
上列抗告人因常業重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29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盧中生因常業重利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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