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45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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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6號
再抗告人 蔡明欣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
抗字第331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蔡明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已不得提起再抗告,竟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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