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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姜昶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
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姜昶名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7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
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具狀檢附協調會紀錄影本1 紙,請求改判無罪),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如認有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宜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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