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036,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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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黃義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938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690號),由原審之辯護人代為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

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義明以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1月2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

嗣上訴人於107年3月13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可稽。

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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