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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0A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3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00000000000A之上訴意旨,僅以其與告訴人3429-105432 (人別資料詳卷)和解,告訴人要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和解金,其無收入,每月以老人津貼度日,願以10萬元作為賠償,但告訴人不接受,其身染糖尿病、高血壓,需長期服藥,無力籌足20萬元,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為由。
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件既從程序駁回,上訴人請求本院改判較輕之刑,自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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