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上,2458,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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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458號
上 訴 人 黃土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33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土金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8 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二所載,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20時5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

又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準備程序中,辯稱:他是去客戶家裝冷氣時,客戶在施用海洛因,他可能不小心吸到二手煙云云,如何認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等論斷理由(見原判決第4 至6頁)。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且本件所量處之刑,並未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尚難率指為違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泛稱:他對於施用毒品之檢驗數據並不明瞭,單憑驗尿結果而無任何實證就判他有罪,難令甘服云云,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實上爭執,已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又雖稱:他家中只剩老母親相依為命,請准以易科罰金懲處云云,但上訴人係經宣告有期徒刑8 月,核與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者,必須是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要件不符;

因此,此部分指摘,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另:本院係法律審,上訴意旨請求重新檢驗尿液云云,本院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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