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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01號
抗 告 人 蘇大偉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台抗
字第3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蘇大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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