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452,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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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2號
再 抗告 人 侯正着
上列再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
11日駁回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9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再抗告人侯正着因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98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更又提起再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國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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