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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455號
再抗告人 謝慶陽
蔡錦松
上列再抗告人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案
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度
台抗字第19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謝慶陽、蔡錦松因違反農藥管理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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