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517,2018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17號
抗 告 人 邱偉寶
上列抗告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07 年3 月21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106 年度上易字第85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邱偉寶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就其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部分,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抗告人恐嚇取財5 罪刑;

就同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維持第一審論處抗告人恐嚇取財2 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均屬不得上訴於三審法院之案件。

原審既就抗告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予以裁定駁回,依首述說明,即不得抗告。

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