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抗,531,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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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31號
抗 告 人 柯建成
上列抗告人因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
2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4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原裁定以:抗告人柯建成因犯重傷害罪,經原審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該確定判決並以抗告人前因恐嚇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於民國97年7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又抗告人狀載「請求為適當之裁處」,係對上開確定判決表示不服,亦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

經核原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以其係初次入監執行,論以累犯,影響其累進處遇分數云云。

其抗告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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