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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539號
聲 明 人 洪崇勳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7
年5月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7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提出「抗告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何 信 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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