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
抗 告 人
(兼聲請人
) 蔡京京
曾智忠
上列抗告人(兼聲請人)等因詐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7 年台抗字第644號),提起抗告,及聲請更換法官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且案件一經裁判,既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抗告人(兼聲請人)蔡京京、曾智忠因詐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等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
其等復具狀抗告,並聲請更換法官重新審理,殊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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