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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吳全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吳全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抗告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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