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68,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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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謝世鈺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4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謝世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3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該判決可稽。

聲請人聲請再審,自應以原審法院前述刑事實體判決作為客體向原審法院為之,始為適法,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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