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72,2018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2號
聲 明 人 楊 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
11日第三審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楊平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再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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