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聲,74,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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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聲 明 人 曾懷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04 年10月28日、106 年11月2 日第三審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523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曾懷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分別經本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523 號判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123 號、 104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1號關於其部分有罪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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