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7,台附,9,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
上 訴 人 莊瑞源

被 上 訴人 曾威豪

劉芯彤
蕭叡鴻
李聿鈞


萬少丞
王培安


易寶宏



周譽騰
郭士均
苟桓銘

張博安
王卓涵
王俊傑

許淳凱


張程翔
張福生
李岳澤

奚國翔

周柏諺

樊 豪
葉品成
洪 翊

李俊傑

曾威瑾
張繼誠


劉瀚陽

王思凱

石雨倫

游家樺


李俊賢

張家瑋
廖嘉俊
邱宇玄

陳建宇
黃皓瑜
林宥承
張博鈞


陳柏翰

劉志傑


陳致霖 生前

吳元德


莊乃泓
陳俊宇
林諺叡



石亞倫

馬奉孝



周柏融


虞孝鴻

張世偉

廖嘉隆
薛豐庭



張晉祐


董紹堂



黃飛達
徐建軒

羅 翊



鄭森文



陳麒安

洪家偉
洪家寶
羅皓皓

張誌洋
邱一剛

陳威宇

陳宥均

陳羿諼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77條之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本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莊瑞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主張之被害事實,經原審法院以其並未在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內,既未經起訴、審判,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合法,因而予以駁回。

已敘明其論斷之理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合法對於被上訴人曾威豪、蕭睿鴻、李聿鈞、萬少丞、王培安、易寶宏、周譽騰、陳致霖(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郭士均、游家樺、苟桓銘、張博安、黃皓瑜、許淳凱、張程翔、周柏諺、邱宇玄、洪翊、張家瑋、曾威瑾、陳建宇、廖嘉俊、劉芯彤、王卓涵、王俊傑、李岳澤、樊豪、葉品成、奚國翔、李俊賢、李俊傑、邱一剛、張博鈞、劉瀚陽等34人(上訴狀僅寫曾威豪等34人)提起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告訴,縱其疏未同對於本件其餘32名(上訴狀誤載為34名)被上訴人提告,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傷害告訴之效力亦應及於未經告訴之其餘被上訴人32人云云,徒憑己見指摘原判決不當,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三、被上訴人陳致霖雖已死亡,然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先命承受訴訟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