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729,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陳俊卿(原名陳良合)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
國107 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974 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俊卿因加重強盜未遂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