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1593,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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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
上 訴 人 陳書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116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 件上訴人陳書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 持第一審從一重論處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手槍累犯罪刑(處有期徒刑)之判決,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及 同月7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 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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