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1692,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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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
上 訴 人 楊鎧全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0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8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 年及沒收,已詳述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略稱:因不知如何與被害人和解,經詢問後得知要第三方人士出面,所以上訴希望可以和解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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