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蕭仁正
被 告 蔡英文 任職機關:總統府
賴清德 任職機關:行政院
葉俊榮 原任職機關:教育部
邱太三 原任職機關:法務部
魏明谷 原任職機關:彰化縣政府
許宗力 任職機關:司法院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憲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自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蕭仁正自訴被告蔡英文等違憲案件,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一審法院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
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原審以其自訴程序不合法,第一審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並無違誤,因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憑己見,任指原判決違法,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