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8,台上,909,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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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林基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094、76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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