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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317號
再 抗告 人 廖仁毅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7日本院駁回其抗告裁定(108 年度台抗
字第6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廖仁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莊 松 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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