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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2號
聲 明 人 施力仁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232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241 號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上訴陳情」,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莊 松 泉
法官 黃 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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