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2271,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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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莊明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732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523、7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所稱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

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不當情形,而泛言原判決認事錯誤、用法不當、量刑失衡,而無實際之論述內容或僅泛詞陳述其主觀之期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仍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莊明進對第一審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2 罪刑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謂:伊犯後態度良好,應依刑法第57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而對於原判決上開係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

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上訴人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之上訴既經程序上駁回,則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第一、二審均為有罪之認定,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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