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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
上 訴 人 張建漳
原審指定
辯 護 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60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死亡者,依同法第387條、第393條第5款、第394條第1項但書、第398條第3款之規定,第三審法院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不受理之判決,且此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張建漳有如其事實欄一所載放火燒燬他人重型機車前斜板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刑及相關沒收之諭知,駁回其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由原審辯護人為其利益,於民國108年9月12日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上訴人業於109年5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林 孟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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