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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09號
再 抗告 人 呂鳳紋
上列再抗告人因程志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3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程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等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再抗告人呂鳳紋具保繳納後釋放。
嗣程志偉經第一審法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經派警拘提亦無著;
再抗告人經通知也未轉知令到庭或陳明程志偉現所在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第一審法院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查,顯見程志偉已逃匿。
因認第一審法院裁定沒入再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其所為之抗告。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再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其當時在監,已有請家人轉達或發信予程志偉女友促請出庭等。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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