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抗,659,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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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59號
再 抗告 人 林寬裕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2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寬裕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林 海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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