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抗,667,2020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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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667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9 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418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之再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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