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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1號
聲 明 人 楊雅賀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三審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楊雅賀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4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30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以抗告未逾期為由而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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