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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暢曉雁
自訴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智明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2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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