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上,3854,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
上 訴 人 戴儲庸




原審辯護人 李易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 月21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905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410號),由原審辯護人代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戴儲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案件,其原審辯護人李易撰律師,雖於民國109年6 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前段規定,為其利益而上訴,惟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