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楊育昌
邱雅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楊捷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偉先
劉智捷
林秉璋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應更正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張秋雲」,誤載為「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慎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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