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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聲 明 人 陳宏裕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7日非常上訴判決(108 年度台非字第209 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疑義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聲明疑義,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主文」發生疑義,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請求解釋。
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209 號判決係撤銷原定令聲明人陳宏裕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將檢察官所為之聲請駁回,主文僅記載:「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其文義甚為明瞭,且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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