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9,台聲,99,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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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99號
聲 明 人 黃振義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8 年5 月15日第三審駁回非常上訴之判決(108 年度台非字第6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黃振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非常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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