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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8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
上 訴 人 楊雨萱
陳君威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訴字第1343、1356、1357號,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4685 、19105 、19108 、21029 、 23568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楊雨萱、陳君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論以楊雨萱如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8 罪刑以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8 罪刑,又論以陳君威同附表編號12、16所示共同販賣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2 罪刑(陳君威為累犯,以上各罪俱量處有期徒刑),分別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楊雨萱上訴意旨僅以收受原判決之送達,其不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陳君威則以對原判決認事用法殊難甘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旨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無一語涉及,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其等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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