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0,台抗,151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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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15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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